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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张敏,字伯达,东汉大臣,河间鄚人。品德贤良,行为方正,做事正直。建初二年(77),举孝廉。五年,为尚书。张敏重视法律的严肃性,敢于直言。为了废除“轻侮法”,曾两次上书和帝,禁止了以个人感情好恶定法,杜绝了执法不严的现象。永元九年(98),任司隶校尉(负责纠察京师 百官及所辖附近的各郡)。两年后(100),调任汝南(治所上蔡,即今河南汝南县城关)太守。他为官清正,办事干练,用刑公平,有治理才能。后因其他事株连,被免官。殇帝延平元年(106),又被起用为议郎,不久,调任颖川(治所长社,在今河南临颖县西北)太守。永初元年(107)调入朝廷任司空,位列三公,与司徒、太尉共同负责最高国务。任职期间,按法办事。曾因病请求辞职,没得到批准。永初六年(112)4月,皇帝举行“大射礼”,张敏因年老体衰未能参加而免官。后病情加重,死于家中。

张敏 发布时间:2008/9/25

时代:东汉
职业:大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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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汉书卷四十四 邓张徐张胡列传第三十四

  张敏字伯达,河间鄚人也。建初二年,举孝廉,四迁,五年,为尚书。
  建初中,有人侮辱人父者,而其子杀之,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,自后因以为比。是时遂定其议,以为《轻侮法》。敏驳议曰:
  夫《轻侮》之法,先帝一切之恩,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。夫死生之决,宜从上下,犹天之四时,有生有杀。若开相容恕,著为定法者,则是故设奸萌,生长罪隙。孔子曰: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”《春秋》之义,子不报仇,非子也。而法令不为之减者,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。今托义者得减,妄杀者有差,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,非所以导“在丑不争”之义。又《轻侮》之比,浸以繁滋,至有四五百科,转相顾望,弥复增甚,难以垂之万载。臣闻师言:“救文莫如质。”故高帝去烦苛之法,为三章之约。建初诏书,有改于古者,可下三公、廷尉蠲除其敝。
  议寝不省。敏复上疏曰:
  臣敏蒙恩,特见拔擢,愚心所不晓,迷意所不解,诚不敢苟随众议。臣伏见孔子垂经典,皋陶造法律,原其本意,皆欲禁民为非也。未晓《轻侮》之法将以何禁?必不能使不相轻侮,而更开相杀之路,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。议者或曰:“平法当先论生。”臣愚以为天地之性,唯人为贵,杀人者死,三代通制。今欲趣生,反开杀路,一人不死,天下受敝。记曰:“利一害百,人去城郭。”夫春生秋杀,天道之常。春一物枯即为灾,秋一物华即为异。王者承天地,顺四时,法圣人,从经律。愿陛下留意下民,考寻利害,广令平议,天下幸甚。
  和帝从之。
  九年,拜司隶校尉。视事二岁,迁汝南太守。清约不烦,用刑平正,有理能名。坐事免。延平元年,拜议郎,再迁颍川太守。永初元年,征拜司空,在位奉法而已。视事三岁,以病乞身,不听。六年春,行大射礼,陪位顿仆,乃策罢之。因病笃,卒于家。